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

绍兴市三鼎布业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9745号
原告:绍兴市三鼎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滨江花园西区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钱金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王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厚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孙燕,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三鼎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三鼎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沈忠仙
人民陪审员  潘立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