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

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9005执保10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住址: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翠平。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汤良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