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9005执保34号
申请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翠平。
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广王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厚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5财保21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