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005财保21号
申请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人民币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人民币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江汉油田富兴矿建潜江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世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