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705民初356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106。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5617716287B。
法定代表人:XX欣,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汉族,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欣、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位于江门市××区××大道中××房产(原址为会城镇××大道东××)过户到原告名下,如被告不办理过户,由原告凭生效判决自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于2000年11月28日签订了一份《新会市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出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1.被告将其所有座落在会城镇冈州大道东路20号1座商住楼首层111号铺位售让给原告;2.该铺位建筑面积为50.88平方米,单价410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208608元;3.购房款以被告所欠第三人***大锅底体育场工程款抵顶。第三人***在上述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同意以大锅底体育场工程款抵顶原告购置涉案房产的款项。《新会市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出售协议书》签订后,第三人履行了以工程款抵顶原告购置涉案房产的款项的义务后,由于被告由原名新会市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以确权书换证为由向江门市新会区房产局申请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到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因此,原告与被告为办理涉案房产办理过户事宜于2000年12月10日另行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也确认了:1、买受人一次性付款,于2000年11月20日支付总房款208608元;2、出卖人应当在2000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后涉案房产地址由会城镇冈州大道东20号1座111变更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1座111。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双方的约定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的名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办理涉案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但无结果。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且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
第三人***陈述意见称对原告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1座111房屋(原会城镇冈州大道东20号一座111,权属证明编号为0038483)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原告***的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婷姗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伍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