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梁骏鸣,系***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XX欣,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圭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逾期竣工损失属于重复主张的观点是错误的。***在(2012)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71号案中(以下简称471号案)主张过损失赔偿,但该案因证据不足,驳回本人的主张。在该案终审后,***根据(2013)江新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江门市新会区中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某某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受理费共2792407.41元,即471号判决生效后,***实际损失了2792407.41元。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重新起诉,不属于重复主张。2、圭峰公司应对超期完工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实际经济损失2792407.41元、误期赔偿费111900元及其利息予以赔偿。圭峰公司承建的是加油站,加油站的资质申办等均由中南某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也是中南某某公司代付。加之李某锦之前也曾承建其他加油站,而该加油站均出租给相关有资质的公司经营,圭峰公司对此经营模式是清楚的。因此,圭峰公司应当知道***会将涉案工程出租给中南某某公司使用。且***已经告知圭峰公司出租的事实。圭峰公司明知***将加油站出租给中南石化公司的情况下,因其自身原因超期完工,导致***无法出租交付使用,其应当预见给***带来经济损失。3、圭峰公司所称的停工、窝工损失并非事实,即使存在损失,该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4、圭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无需向其退还保证金。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再审,予以纠正。
圭峰公司答辩认为,案涉的工程是***的丈夫--中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晃一手操控发包,并作为***方工地代表监督工程建设施工的。***夫妇屡屡诉讼其实就想逃避工程款的支付,甚至还想多拿回赔偿款。***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争议焦点为:1、二审判决认定***主张损失赔偿构成重复起诉是否正确?2、二审判令圭峰公司因延期赔付的范围及数额是否正确?3、二审判令***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正确?
(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主张损失赔偿构成重复起诉是否正确的问题。依据同一事实向同一当事人主张权利,如经审理判决,当事人又另行起诉的,则构成重复诉讼。***在第471号案中,依据其与中南某某公司的租赁合同,主张圭峰公司赔偿其损失190万元,该诉讼请求已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即便之后出现了新证据即另案判决,证明***确因圭峰公司延期交付而导致损失,也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案件提出再审申请。***以重新诉讼的方式在本案中再次主张延期损失,一、二审认为属于重复主张,并无不当。
(二)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如上所述,***主张的实际损失部分,属于重复诉讼,本案不应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竣工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应当支付误期赔偿费。而对于误期赔偿费的计算,约定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而合同价款为2238000元,扣除471号判决认定的保证金(预留金)66803.17元,计算误期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108560元。一、二审判令圭峰公司支付延期赔偿金108560元正确。***主张应支付误期赔偿费111900元,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结果不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延期赔偿金利息,查***一审起诉时并无诉请,***就此部分申请再审,超出起诉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一、二审确定的本案赔偿范围及数额正确,***主张一、二审认定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二审判令***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后叁年无息退还给圭峰公司(工程没有异动或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主张涉案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曾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向圭峰公司发出《工程验收意见函》和《工程问题解决征询函》,并聘请工程造价评估机构评估出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价格为121130元,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函件已向圭峰公司送达。经二审查明,其所提交的工程维修费用评估资料也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盖章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8月19日经验收合格,且***已实际使用。二审判令***向圭峰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66803.17元正确。***主张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不成就,二审判令退还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停、窝工损失问题。***主张其不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赔偿。但经查,一、二审判决已经认定圭峰公司提出该部分赔偿的主张,证据不足,从而驳回圭峰公司关于***赔偿停、窝工损失的诉请。***就此部分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奕冰
审 判 员  郑海森
代理审判员  闵 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