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龙泉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106。
法定代表人:XX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龙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龙泉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圭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龙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泉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圭峰公司申请再审称,龙泉村委会自行委托的江门市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造价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圭峰公司提供的《预算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实际完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圭峰公司和龙泉村委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龙泉村委会提供的评估结论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据,不具备真实合法性,不具有证据效力。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和采信规则,龙泉村委会仅仅提供的一份单方委托的造价评估,其充分性和证明力都远远不如圭峰公司所提供的众多证据,更不可能推翻圭峰公司的证据。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龙泉村委会向圭峰公司支付132000元逾期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的标准,从2013年3月4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龙泉村委会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龙泉村委会应否向圭峰公司支付132000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经二审法院现场勘查,龙泉村委会和圭峰公司在涉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原设计方案,由此导致工程量变化,故《工程竣工验收表》载明涉案工程结算价与双方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预算价256000元相同,不符常理。况且,圭峰公司提交的《睦洲龙泉社区服务中心预算书》显示的256000元是工程结算价而非工程预算价,龙泉村委会对该结算价亦不予认可。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涉案工程并未实际结算并无不当。虽然圭峰公司对龙泉村委会自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并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圭峰公司亦未申请对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评估。在双方对涉案工程没有实际结算且龙泉村委会自行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中评估的工程范围与圭峰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相一致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确认涉案工程的价款为109583.39元并无不当。龙泉村委会已向圭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24000元,超出了涉案工程的总价款,故二审法院对圭峰公司关于龙泉村委会再向其支付工程款1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