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5执保83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珍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XX欣。
被保全人:***,男,汉族,住址: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的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4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44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45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丘国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凯青
书 记 员 阮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