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联村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05执保95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106,组织机构代码:61771628-7。
法定代表人XX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联村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联村四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联村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联村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价值95万元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财产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477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47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95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联村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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