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蓬江制梁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执保1036号
申请人: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蓬江制梁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蓬江制梁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蓬江制梁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6124.3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其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XXXXXXXX,保险金额:1776124.34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一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蓬江制梁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6124.3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