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968号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罗慧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翠荔苑12-15号29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盘其然
书 记 员 陈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