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天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3460号之一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2J。
法定代表人:罗慧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敏,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天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UQH2Q57。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汶,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翠荔苑12-15号29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2P。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天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8.96元,减半收取计3304.48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289.65元,合共5594.13元,由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启韬
人民陪审员  梁育成
人民陪审员  雷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