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81民初4621号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罗慧仪,任职总经理。
被告: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翠荔苑12-15号29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雄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盘其然
书 记 员 陈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