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954号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罗慧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门天丞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翠荔苑****铺位。
法定代理人:李承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天丞车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1.48元,减半收取计3145.74元,由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谭文威
人民陪审员 林素娥
人民陪审员 曹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