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4551号之一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风路1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26503272J。
法定代表人:罗慧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敏,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鑫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下太镇新联村委会塘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79432814。
法定代表人:梁冠飞。
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鑫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华鑫无机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华鑫无机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2.62元、保全费2968.41元,原告江门万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彩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