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4589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4589号
原告: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6428750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
法定代表人:高智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308G,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华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