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令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254号

申请人: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

法定代表人:高智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杭州令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周波。

申请人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令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8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令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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