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91民初4799号
原告: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
法定代表人:高智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康宁街海汇中心新发展大厦12B层。
法定代表人:李彪,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二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971797元;
二、第一项的款项由二被告分四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二被告于2022年0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第二期二被告于2022年0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第三期二被告于2022年0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91954元;第四期二被告于2024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79843元;
三、若被告未按照第二项内容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就剩余未付款项自违约付款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四、原告方的律师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5.87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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