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564号
原告: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6428750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
法定代表人:高智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何宽,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5052884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G8-15-1。
法定代表人:梅洪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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