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宇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江***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7735号 原告:江***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6428750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幕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9966262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钱清街道外商投资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和***、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9年10月28日,其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资本大厦项目擦窗机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由其公司向**公司提供擦窗机设备及擦窗机的供货和安装施工,合同总价为1032000元,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监理、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258000元(第二期款)”。现本项目项下擦窗机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各方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验收并签署了《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公司仅支付第一期货款722400元,至今尚欠第二期货款258000元及质保金51600元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货款258000元及违约金(以2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并判令**公司支付质保金51600元。 被告**公司辩称:1、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2、**公司提供的验收合格证明上缺了甲方的盖章、总包单位的盖章及监理的盖章,形式要件不完善,第二期付款条件未成就;3、质保期约定为两年,而实际验收及接收的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未满两年,故质保期未到期,不应支付质保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资本大厦项目擦窗机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一份,由**公司向**公司提供擦窗机设备及擦窗机的供货和安装施工,合同总价为1032000元,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设备全部抵达现场并经甲方签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70%,即人民币722400元(第一期款)”;第四条第三款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监理、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258000元(第二期款)”;第四条第四款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5%在质保期满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为贰年”;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金额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交付擦窗机设备,并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人员于2021年6月29日签署了《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同时于当日由供应单位及接收单位相关人员签署了《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移交单》,期间**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722400元,第二期货款258000元未予支付,**公司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审理中,**公司确认,《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验收合格证明》、《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移交单》上签字人员**法系委托方**公司在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的经理。 以上事实,由**公司提供的《资本大厦项目擦窗机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验收合格证明》、《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移交单》、《检测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质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资本大厦项目擦窗机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公司提出**公司尚欠其第二期货款258000元的诉讼事由,由《资本大厦项目擦窗机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验收合格证明》、《黄冈资本大厦玻璃幕墙深化优化设计方案及施工项目移交单》、《检测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司亦不持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法作为**公司的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在验收合格证明和移交单上签字,应视为**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同时有总包单位及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客观上已对涉案标的物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公司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司应支付第二期货款258000元。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公司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现**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减少,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公司主张的逾期价款违约金偏高,高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5%应在质保期满后支付,现质保期尚未届满,该部分货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516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8000元及违约金(以2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 二、驳回江***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4元减半收取3262元,由江***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3元,**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79元(江***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华 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