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终17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西侧建材装饰城1-22、1-23、2-11、3-1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66元,由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