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国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淮仲调字第015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两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前分别支付申请人60万元合作利润;在支付最后一期合作利润时给付申请人补偿款13000元。如两被申请人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还应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银行存款合计417.7元,本院已扣划417.7元,扣缴执行费417.7元后余0元。
2.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长城牌汽车(车牌号:苏H×××××),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1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1月13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4日,因被执行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调字第015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人 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蒋同宝
审判员王艳
审判员惠更虎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文超
书记员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