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780号
申请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58906465。
法定代表人:周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成彦,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12万元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责任限额1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供担保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财产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