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78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58906465。
法定代表人:周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成彦,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117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院已对***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21年12月6日,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