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780号之一
原告: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成彦,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欢迎使用“智卷系统”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