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353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峻,职务总经理。
**与江苏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撤销对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