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商初字第0942号
原告江苏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海纯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跃,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朋,男。
原告江苏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瀚源电气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安邦财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3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瀚源电气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1065元,但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瀚源电气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江苏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江苏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