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8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谷中路。
法定代表人:关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祖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烽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郑立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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