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5000号

原告

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昊镇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63755P。

法定代表人:郑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206429XH。

法定代表人:关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烽杰、蔡组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