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5000号
原告
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昊镇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63755P。
法定代表人:郑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206429XH。
法定代表人:关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烽杰、蔡组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