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财保240号
申请人: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61463755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郑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206429XH)。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谷中路。
法定代表人:关泳华。
申请人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87026.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187026.8元的其他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702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春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书记员 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