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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7260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下周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60033291。
法定代表人:刘世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63755P。
法定代表人:郑立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970元,合计4995元,由原告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绪良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绍远
代书记员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