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锦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27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唐民初字第00770号
原告金锦如。
委托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起凤大楼4-5层。
被告***。
被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开发区中兴路新星南厦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锦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金锦如负担。
审判长钱**
审判员*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