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36号
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1383795007,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中兴路新星商厦内。
法定代表人:严亚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华,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璟焊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R799F6T,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发展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辉。
被告:王嘉辉,男,199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璟焊材有限公司、王嘉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870元,合计人民币1816元,由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俊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