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民终3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生,住如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6月8日生,住如东县。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善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如东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14号。
负责人:周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其芬,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中兴路新星商厦内。
法定代表人:严亚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红,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如东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南伟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并支付利息、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错误。案涉房屋2003年购买,2004年装修,2005年入住,电线布置2.5平方铜芯线,空调是专门的三相四线,在火灾发生前从未发生过电力维修事件。供电公司要求统一安装更换电表箱过程中,***、***都不在家,全部行为都在南伟公司管控范围内。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更换电表箱施工人员也证明更换电表箱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情况。一审判决认定***、***过火严重的卧室内线路错综复杂,不排除火灾发生有室内线路本身存在故障或电器存在损坏、老化、性能减退等原因是错误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记录床头掉落一排烧损的开关插座,线路错综复杂,并非室内线路错综复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室内线路本身存在故障,电器存在损坏、老化、性能减退等事实。供电公司是总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生产承担连带安全责任。供电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南伟公司工作人员中只有5人有电工证,另外5人的电工证是伪造,其仍将电表箱工程交给南伟公司承包,存在选任过错。施工合同中约定供电公司应当对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进行验收,本案换表箱未经用户签字确认就送电,违反《供电营业规则》有关验收后加封并由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的规定。***、***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对供电设施、电气设备的施工、建设、维护及保证用电户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供电设施使用条例》等规定的供电公司的法定义务。《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安全管理遵循谁发包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统一平台实名制管理,所以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财产损失是由供电公司及南伟公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直接导致,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及《侵权责任法》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供电公司及南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故意造成损害,一审认定不排除***、***户本身存在线路故障、老化等推定属明显违法。一审判决认定南伟公司承担50%的责任是放任其野蛮施工,其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气作业业务技能、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接线存在明显错误,工作结束之后也未通知进行验收即恢复供电,违反《国家农村电网电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称其房屋2003年购买、2004年装修,一直到事故发生为止没有发生过任何电力维修事件,这并不意味着本次发生火灾与其家中的电气线路没有因果关系。***、***称其家中电表箱更换不在其管控范围内,但本案火灾发生是在其家中卧室内,属于***、***的线路产权范围,与供电公司无关。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在电表箱更换之前和拆除过程当中未发现***、***家中有任何异常情况,同时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不排除电气线路的故障引发火灾。按照电气线路产权分界,供电公司所有一侧的电气线路没有任何故障,“不排除电气线路的故障引发火灾”,即存在电气线路故障的部分是用户***、***应该履行相关责任的部分。从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勘察,过火严重的卧室内线路错综复杂,不排除火灾发生由室内线路本身存在故障或者电器存在损坏等原因,这是正确的。除了火灾认定书还有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细项勘验记录等,清楚表明了***、***卧室内线路错综复杂这样一个事实。供电公司将更换电表箱等工程发包给南伟公司施工,双方之间没有共同加害行为,***、***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供电公司不是总承包单位,而是作为业主的发包单位,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南伟公司施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安全协议,供电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供电公司在与***、***户履行供用电合同关系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南伟公司进行施工所涉线路是低压供电,不是从事高压危险作业,不适用特殊侵权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南伟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起火原因已经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也陈述其2003年购买房屋、2005年进行电线布置,从未发生过线路故障,那么至火灾发生的2019年底已长达15年的时间,根据用电规范及电线线路使用保养规范,应当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但***、***没有对其线路进行过任何检修。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经现场勘查,发现火灾现场床头掉落一排烧毁的开关插座,线路错综复杂,这对于起火原因具有原因力和作用。一审法院认为南伟公司有施工行为,不排除两方面的作用或原因导致火灾的发生,由此确定南伟公司与***、***平均承担损失,南伟公司也是认可的。需要说明的是南伟公司为***、***户进行表箱更换的工作人员具有合格的电工证,另一位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电工证,但其属于现场辅助人员,只是做接、拿的工作,这一点在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验时已经进行了调查。南伟公司在更换电表箱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本案中起火原因才是确定责任的基本依据。对于法律适用等问题,同意供电公司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伟公司、供电公司共同赔偿直接损失851999.35元、间接损失10万元,并自2019年12月27日始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评估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南伟公司、供电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安全协议,合同约定,供电公司将国网南通如东供电公司2019年计量箱装置建设与改造(城市)工程的交由南伟公司承接。工程范围,对南通如东城区762只单体计量箱整体更换,423只计量箱局部维修……安全协议约定,(1)工程安全目标不发生火灾事故等。(2)因违反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3)被告南伟公司应认真执行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4)发生火灾事故等,除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外再扣除保证金10%……。
2019年12月5日11时左右,南伟公司工作人员对***家房屋后(北)墙上的三相四线计量箱进行更换。在南伟公司工作人员更换计量箱工作过程中(已将室内所有电源切断),应***要求,工作人员曾为该户大门进行临时通电。据南伟公司到庭工作人员王某陈述,其先试接了A相线,未通电,后又试接B相线,大门通电了。***进到房屋,随后离开。
2019年12月5日12时32分许,如东县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如东县掘港镇××小区××排××号卧室着火,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东消火认字(2019)第001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卧室床铺靠西侧部位,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同日,如东县消防大队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1)房屋为三层的自建房,朝南方向。(2)着火楼层为二楼部分房间,南侧为两个卧室,北侧的东侧房间是小库房,西侧的房间为电脑工作间,中间靠东侧为楼梯和走道。西侧卧室房间未见过火痕迹,但烟熏痕迹较重。北侧电脑工作间,未见过火痕迹,但烟熏痕迹较重,部分物品有些变形。东侧的小库房靠门一侧有部分过火,烧损比较严重。东侧的主卧室烧损较重,里面的床、柜子、空调等都烧损超过70%,北侧床头部位、东侧墙面和顶面的墙皮都已脱落。(3)东侧主卧情况,床的部位烧损最严重,西侧衣橱和五斗橱的位置烧损最轻。北侧的床几乎全部烧损,两侧的床头柜,靠外侧卧室门口的全部烧损。床头掉落一排烧损的开关插座,线路错综复杂,床的内侧还有一根床沿碳化严重,中间比两头烧损严重。在床的西侧部位看到了掉落在上面的残余的灯具部分。抬头向上看,在床的正上方有4根电线挂下来,有一根还残余一个小灯泡……。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海安中信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户因火灾造成的资产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8月14日,海安中信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海中信评报字(2020)S017号评估报告,报告载(1)经现场勘查,可确指的资产损失价值为646365元;(2)因严重烧毁,无法核实数量的资产包括现金、室内其他物品、衣物及床上用品,根据评估人员认知,结合市场情况,估计资产损失价值约138000元,供法院参考;扣除所估人民币损失18000元外,其他衣物等损失为120000元。(3)对照申报资料未能看到的资产,如黄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浪琴手表、依波手表、华为手机、各类卡卷等,暂未能评估其损失价值;(4)对名人字画、视频、影像资料的损失,无详细的佐证资料,其价值难以估算,未能评估其损失价值。同年10月30日出具海中信评报字(2020)S017号-1号评估补充报告,补充评估结果:补充查验资产评估价值9600元,补充申报资产评估价值17900元,合计27500元。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火灾后结构鉴定,包括对未过火区域抗压强度、砌筑砂浆强度进行检测。2020年11月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20241600号检测报告、20241056号鉴定报告。20241056号鉴定报告载修复方案,(1)更换4-5/A-C轴三层楼面板;(2)对火灾后鉴定评级b级的墙,先铲除墙体两侧表面抹灰层,然后在墙体两侧表面手工分层抹压强度等级为M10的混合砂浆,砂浆厚度为25mm;(3)对过火区域其他构件进行外观修复。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法院委托,依据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20241056号鉴定报告对需修复部分造价进行鉴定,并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海中信鉴(2021)001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碧霞四区7排8号火灾后修复方案工程造价42334.35元。***、***共支付鉴定费用43000元。另中国人民银行如东支行对现场毁损人民币进行鉴定,确认人民币197张,可兑换3900元,实际损失15000元。
到庭证人王某陈述,(1)2019年12月5日为***户更换电表箱的有证人和施某;(2)至现场后,拍摄了该户旧表箱用于存档。把开关、磁插全部关掉,电源全部断掉后,先拆A相火线,在上面裹一圈电工胶布,接下来拆了B相火线,在B相上面裹了两圈电工胶布,再拆C相火线,裹了三圈电工胶布。最后拆的零线,零线不裹胶布。到了用户家的另外一侧也是同样方式,从A相到零线。全部拆除完后开始拆除旧的电表箱,安装新电表箱。在将新电表箱固定好,尚未接线时,***要求帮忙临时通电,因大门需通电后才可开门。证人先固定零线后,依次用A相、B相进行通电测试,到B相时用户把门打开了。证人一共试了两次,第二次时***就把门打开了。后证人按照电表箱拆除前的状态将A\B\C相相对应接通,固定好电表箱,拍照后封盖。(3)消防大队到现场后,证人发现室外的表箱断路器全部是打开通电状态。证人去***家看时室内的断路器是断电状态。***告知证人有消防人员进入室内后将断路器关掉了。
另查明,案涉房屋由***、***共同共有,不动产权证号如东县不动产权第×××38号。***陈述,房屋建于1997年,其2003年购买、2004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庭审中,南伟公司陈述***家发生火灾时间在2019年12月5日12时32分左右,南伟公司工作人员完成电表箱更换并通电的时间在11时47分前。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1)南伟公司更换电表箱行为与***户发生火灾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南伟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南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应否与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火灾造成的损失及组成。
关于更换电表箱行为与发生火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南伟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供电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过对火灾事故现场的调查、勘验,依据相关证据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卧室床铺靠西侧部位,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电气线路故障一般存在电器设备故障、线路故障情形。所谓电器设备故障是指电器设备自身丧失其原有机能,包括电器设备的机械损坏、烧毁、电子元件的击穿、老化、性能减退等。线路故障包括断路、短路、接线松脱、接触不良或绝缘不良等。依据相关规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虽然***家的电气线路不属南伟公司施工范畴,亦不应由供电公司管理、维护,但发生火灾前***家线路正常,且发生火灾时间距离南伟公司更换完电表箱不到一个小时,南伟公司在更换电表箱工作过程中存在切断电源情况,且中间应***要求曾进行过临时通电。南伟公司不能证明其工作人员在更换电表箱、切断电源、进行临时通电的行为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或者未因施工行为引发***户室内线路的短路等、电器设备的机械烧毁等现象发生,即南伟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其施工行为与房屋着火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其应对房屋着火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户过火最为严重的部位是东侧主卧室床,位于卧室北侧的床几乎全部烧损,两侧的床头柜,靠外侧卧室门口的全部烧损。火灾现场显示床头掉落一排烧损的开关插座,线路错综复杂,床的内侧还有一根床沿碳化严重,中间比两头烧损严重。在床的正上方有4根电线挂下来,有一根还残余一个小灯泡……从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观察,该户过火严重的主卧室内线路错综复杂,不排除火灾的发生有该户室内线路本身存在故障或电气存在损坏、老化、性能减退等原因。加之南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切断电源、临时通电和再次接通电源的行为,不排除此间两方面共同作用或原因导致火灾的发生。作为***、***,对于室内的用电应尽到谨慎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按一般人认知的生活常识,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完全不存在过错。故***、***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户的电器或线路存在故障亦或南伟公司的行为对火灾的发生产生的作用力或原因力更大,依据上述规定,法院确定由***、***和南伟公司对火灾产生的损失平均承担责任。至于***、***要求供电公司与南伟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加害人(即多数加害人或者复数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即存在“共同侵权人”;(2)加害行为的协作性,即加害人之间存在互相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分担;(3)主观意思的共同性,即共同侵权必须以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共同”为要件;(4)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即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是与共同意思相统一的整体。加害行为乃至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在共同意思的目的范围之内。供电公司将更换电表箱等工程发包给南伟公司施工,南伟公司承接工程后自行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工作,其行为并不受供电公司的安排、管理,双方间不存在共同的意思或存在共同加害行为。***、***要求供电公司与南伟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及组成,1、经法院委托海安中信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确认(1)可确指的资产损失价值为646365元;(2)因严重烧毁,无法核实数量的资产包括室内其他物品等损失为120000元;(3)补充查验资产评估价值9600元,补充申报资产评估价值17900元,合计27500元。2、经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需修复部分造价进行鉴定,确定房屋火灾后修复方案工程造价42334.35元。3、中国人民银行如东支行对现场毁损人民币进行鉴定,确认实际损失15000元。4、鉴定费用43000元。上述损失合计894199.35元,由南伟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447099.68元。至于***、***主张的间接损失100000元,因其未就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自2019年12月27日始以赔偿款项为基数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447099.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10元,由***、***负担10379元,由南伟公司负担5731元。
二审中***、***提供南伟公司更换的电表箱内照片以及两位电工的说明,主张南伟公司在更换电表箱时未按规范操作、接错线路,导致火灾;还主张南伟公司的电工在火灾发生后试图乘乱改动其接错的线路。南伟公司对表箱内照片认为应以火灾现场勘验消防大队拍摄、记录的情况为准,因拍摄角度等原因,单幅照片不能显示有线路接错或者存在不规范操作;如果通电时线路接错导致火灾,消防大队在勘验时必然会发现并据此认定火灾原因;对电工的说明不予认可;对***、***有关南伟公司工作人员在火灾现场或火灾后试图改动线路的说法,认为既没有证据也不符合常理。
本院认为,南伟公司进行居民用电线路上单体计量箱整体更换不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高压(高压电)作业”中的“高压”一般指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本案中220伏和380伏电力线路上的作业不属于高压作业,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律规定。本案属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相应的举证责任规则。***、***关于本案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法律法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南伟公司进行电表箱更换,***、***户明知且同意,更换中途***还要求临时通电以便打开屋门。南伟公司施工更换的电表箱为供电公司产权范围,更换表箱等操作全部在室外,南伟公司并没有对***、***户室内特别是起火点所在的卧室内的电气线路等进行更换、施工。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卧室床铺靠西侧部位,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本院认为,在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的情况下,卧室床铺附近的电气线路故障导致案涉火灾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称之前所有电气线路从未发生过故障、更换表箱前一切正常,但电气线路有老化、性能减退等正常使用消耗,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一般也都是经过较长时间使用的累积而发生,“之前没有发生线路故障”、“更换表箱之前一切正常”,并不能否定本次火灾发生的原因大概率是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认定书的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显示“床头掉落一排烧损的开关插座的,线路错综复杂”,开关插座的线路连接室内外电气线路,错综复杂的线路不可能仅存在于开关插座中,一审法院表述的“室内线路错综复杂”与“开关插座的线路错综复杂”并不相互排斥。
火灾认定书已经对火灾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称南伟公司更换电表箱接线错误、给其户内接通了不正常的电,导致火灾,但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对南伟公司更换的电表箱进行了查验,没有认定存在电表接线错误;***、***二审中提供视频截取的电表箱内照片、两位电工的“解读说明”主张南伟公司电表接线错误,但电表接线是否正确要通过测量电压值、电流值等手段检查,电工根据照片目测“解读”不能证明电表接线存在错误;***、***又称南伟公司操作人员在火灾发生后擅自进入其家中并用电笔测量其家中开关控制箱内电流、试图销毁证据,是其主观猜想,不能以其猜测认定南伟公司为其更换的电表箱存在接线错误。***、***还主张南伟公司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技能、数名人员的电工证造假、草率作业、未通知验收即送电等,但本案中为***、***户更换电表箱的工作人员有合格电工证,火灾原因也经消防部门认定,与***、***所称的南伟公司的“过错”没有完全、直接的联系,且一审已判令南伟公司承担50%的责任,***、***要求南伟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供电公司是所更换表箱的业主,与南伟公司是发包人与承揽人的关系,南伟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供电公司对于承揽人的选任没有明显过错;案涉火灾事故也不是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总包人的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电力企业的责任、《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分包安全管理责任等,均不符合本案情形。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要求南伟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郭相领
审判员 杜太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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