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保21号
申请人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璟焊材有限公司、王嘉辉:
关于申请人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璟焊材有限公司、王嘉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申请人3个银行帐户及2个财付通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8.5万元,因帐户余额不足,当日实际冻结到存款累计人民币26417.69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