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872号
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路新星商厦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葵,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沪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育华村35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葵,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幸福新城27号楼1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