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5582号
原告: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邹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晨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林岩建。
原告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钱丽丽
书 记 员 夏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