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748号
申请人: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029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宏,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