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14民初7621号

原告: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邹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季晨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锦宅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印、宋丽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康志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源公司)与被告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工公司)、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季晨阳,被告龙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印,被告龙工公司暨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工公司支付工程款8377151.92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期间利息按年利率9.6%计算为804206.58元,以8377151.9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2、判令龙工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41706元;3、判令环球公司对龙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4日,西源公司与龙工公司签订《无锡市“君域嘉园”供电工程及配电所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西源公司为龙工公司开发的无锡市“君域豪庭”变配所至一户一表项目施工。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西源公司与龙工公司、环球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案涉工程的付款时间与违约责任,环球公司自愿为龙工公司的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龙工公司、环球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龙工公司、环球公司辩称,根据财务资料反映结欠工程款为8200482元,环球公司股东蔡建忠、康勇对环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查明确认事实如下:

2010年2月4日,西源公司(当时工商登记名称为无锡市西漳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龙工公司签订《无锡市“君域嘉园”供电工程及配电所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1、西源公司为龙工公司开发的无锡市“君域豪庭”变配所至一户一表项目施工,小区总建筑面积约21.5万平方米(以建筑面积设计图纸为准),共新建6个公配所、住宅总户数1797户,包括君域嘉园一期、二期、三期;2、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本合同单价含税包干,按166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以设计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包干。其他约定事宜因无所涉及遂不一一列明。

2014年7月2日,龙工公司(甲方)与西源公司(乙方)签订《无锡市“君域嘉园”供电工程及配电所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君域嘉园一二期电力工程已顺利竣工送电,一期竣工面积为60075.92㎡,二期竣工面积为71008.93㎡,合计竣工面积为131084.85㎡,根据共同约定单价含税包干166元/㎡,合计竣工产值为2176.0085万元,已支付1977.20万元,还应支付198.8085万元;2、君域嘉园三期预测面积为92273.62㎡,根据共同约定单价含税包干166元/㎡,三期暂定总价1531.7420万元,作为进度款付款依据,竣工结算按实测面积计算,三期供电方案为8#楼接一期,其他负荷接三期两个变电所,乙方负责君域嘉园三期工程设计、施工、验收、通电等工作,甲方在2014年11月底前开具三期《开工通知》,乙方确保三期工程在2015年5月底前通过供电验收、配表,完成所有用电负荷的送电工作;3.其他约定按原主合同执行。

2016年7月,龙工公司(甲方)与西源公司(乙方)、环球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0年2月4日签订《无锡市“君域嘉园”供电工程及配电所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14年7月2日签订《无锡市“君域嘉园”供电工程及配电所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现一、二期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三期工程已部分完工,截止2016年6月3日,一、二期工程合计甲方还应支付乙方31.3085万元。根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三期工程经无锡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同意送电文件到达甲方,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工程款1531.7420万元人民币,扣减已支付乙方200万元,还应支付乙方1331.7420万元。一、二、三期工程合计甲方再应支付乙方工程款1363.0505万元。现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乙、丙三方就付款条件重新约定,双方共同遵守:1、甲方于2016年7月25日前支付乙方30万元工程款,乙方自收到该笔款项后30天内完成后续施工。2、乙方施工全部完工一星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0万元,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在30天内完成验收送电工作。在验收送电过程中凡是需要甲方提供资料的,乙方提前一周告知。甲方需提前做好准备,否则因甲方资料提供不及时导致的延误,验收送电时间相应顺延。如在乙方施工期间,在甲方此笔工程款支付到乙方账户前提下,后续供电工程施工与变电所验收送电工作可穿插进行,最多可节省10天时间。3、根据原合同约定至三期工程已实际送电并联网完成节点,甲方剩余应付款833.0505万元(此金额为暂定,最终按据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人民币,甲方承诺自实际送电并联网完成的第二天起计算的一年期满前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应付款支付完毕。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送电联网后的180天内欠款不计利息,180天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年利率9.6%的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如果甲方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的,上述180天的免息期优惠无权享有,仍然应当支付9.6%的利息。4、自三期工程实际送电并联网完成之日起,甲方应付乙方的833.0505万元由丙方以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作为甲方支付乙方之款项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担保时间从甲方违约之日起算。5、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同意给予六个月宽限期,宽限期按照年利率14%由甲方支付利息。如甲方自宽限期满后仍然未能够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同步起诉甲、丙双方支付应收工程款及利息,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6、甲方在支付乙方应收工程款利息时应于实际计息日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如有原优惠免息不再享受的情况,从不再享受之日起的第一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以前所有的利息。利息不按时支付或不支付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同步起诉甲、丙双方支付应收工程款及利息,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7、如丙方3000万元贷款额度得以银行审批发放,丙方在收到此笔贷款后7个工作日内先归还乙方剩余部分工程款的33%,其他剩余工程款仍按本协议约定比例和时间支付。8、甲、乙、丙三方均同意本协议条款。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后西源公司履行了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义务,龙工公司付清了案涉一、二期工程价款,三期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及送电联网时间为2016年9月9日。根据龙工公司委托的相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反映,案涉三期工程竣工实测面积为92554.62㎡。据此计算三期工程总价款为15364066.90元,扣除龙工公司已支付价款6986914.98元,余款8377151.92元至今未付,且龙工公司与环球公司均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西源公司支付欠款期间相应利息损失。

另查明,西源公司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并参与本案诉讼事宜,西源公司为此需支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41706元。

本院认为,西源公司与龙工公司签订的《无锡市“君域嘉园”供电工程及配电所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西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施工义务,对应地,龙工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2016年7月《补充协议》系原被告三方对付款方式的重新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龙工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应在2017年9月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包括欠款期间按月支付利息损失及届期支付工程款本金的两项义务,但龙工公司均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西源公司即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龙工公司支付结欠价款8377151.9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且无需再给予龙工公司六个月付款宽限期。因此,对西源公司要求龙工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377151.9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西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标准,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了欠付期间按年利率9.6%计息,六个月宽限期内按年利率14%计息,在龙工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利息损失后,亦即不再存在约定180天免息期与六个月宽限期之谓,宽限期计息标准自无适用余地,故本院酌定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龙工公司按年利率9.6%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龙工公司作为违约方,尚应赔偿西源公司律师费损失,该约定明确、有效,且西源公司主张律师费损失341706元,不违反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本院对西源公司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环球公司应对龙工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西源公司诉请环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关于环球公司部分股东有异议的意见,系环球公司股东之间争议,不能对抗环球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之要求。根据担保法规定,环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龙工公司进行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377151.92元及利息损失(以8377151.92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利息)。

二、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41706元。

三、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对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104元(此款已由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83104元由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 雷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对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