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明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029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恒泰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1月12日,异议人恒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恒泰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叶梅芳
人民陪审员  吴志慧
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