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32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业路**。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妍,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xxx/div>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源电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确认恒泰公司尚结欠西源电力公司本息合计4500000元(截止2021年5月10日),该款由恒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西源电力公司支付15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西源电力公司支付150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西源电力公司支付1500000元。二、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约支付,西源电力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总额申请执行,并自2021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归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诉讼费合计27808元,由恒泰公司负担,该款由西源电力公司预付,恒泰公司应于2021年7月31前向西源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因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西源电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恒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恒泰公司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源电力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恒泰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源电力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恒泰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3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华 伟
审判员  吕全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