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52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4幢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8800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耀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98号101-105、114-120、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NUDN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常熟市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2019年5月22日,原告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常熟市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28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丽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