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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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河商业中心4幢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艺家具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法院支付的执行款23895元,申请执行人湖州***艺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艺家具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初31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