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安城建筑材料经营部与沈文兵、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2059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8049267XW。
被申请人:昆山市玉山镇安城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汉族,1981年7月28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id='2'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申请人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玉山镇安城建筑材料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玉山镇安城建筑材料经营部、***价值29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玉山镇安城建筑材料经营部、***价值29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