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146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80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80000元后已确认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并申请结案。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初1654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