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563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宝龙路**所在楼栋人保大厦6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471872。
法定代表人:胡文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8049267XW。
法定代表人:刘健。
被告:嘉善国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华东建材市场******330421MA2BA1PP14。
法定代表人:孙合琛。
被告: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1703-L403006837886253。
法定代表人:杨敏平。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国裕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93元、保全费1102.96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春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