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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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9028号
原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8049267X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2幢1102-1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健,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晨,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4元,减半收取3602元,由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立军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