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1803号
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中至镇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5D147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153号2幢1102-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8049267X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