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164号
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938号2幢9层9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153号2幢1102-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85元,保全费888元(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合计1873元,由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