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5783号
原告: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家居广场4栋3楼101-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153号2幢1102-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戴 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步一